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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8, 2024 6:22:21 GMT
一个特定公司“自然友好”的标志,这也是正确的。该命令的要求数量越多,就越有迹象表明对良好绿色实践的承诺不存在或只是明显的(漂绿)。 《公共民事诉讼法》最初只规定了 IC 结论的两种假设:提交 ACP 或存档。随着《消费者保护法》的出台,缔结行为调整承诺的可能性出现了[8](CDC第113条)[9]。此外,规范检察官办公室的立法使其可以提出建议(但不具有约束力),以便被调查者遵守法律。[10] 这种规范的演变说明了为何 IC 机构的最初目标如今发生了变化。事实上,虽然警方调查的目的是澄清刑事犯罪,并寻找实质性证据和作者身份的迹象来支持投诉,但IC最初的目的是调查最广泛意义上的集体利益损害,调查实质性证据以及事实的作者身份,以便能够提出 ACP。 在刑事和民事领域,被调查者的参与与避免提起法律诉讼没有什么关系。在犯罪中,仍禁止为此目的与调查当局进行任何形式的谈判。然而,自《刑事诉讼法》制定以来,这些规则并没有保持不变。法律没有。例如,第 9,099/95 号法律规定了刑事交易和有条件暂停程序,分别禁止提出申诉或刑事。
起诉。然而,在这些情况下,检察官办公室和司法部门的干预是必要的。 在集体民事诉讼中,被调查者与检察官办公室签署的调整行为承诺独立于州法官的参与,并取代 ACP 的提议。如果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之前没有关于 TAC 或 ACP 的优先顺序的法律指示,那么在我们看来,新的 CPC 改变了这种逻辑。根据程序规定: 第三条 对权利的威胁或损害不排除在司法评估之外。 § 3 法官、律师、公设辩护人和检察官办公室成员必须鼓励调解、调解和其他协商一致解决冲突的方法,包括在司法程序过程中。 我们的解读是,工具性规范将自我构成提升到所有合法操作者所要求的程序外和程序行为的水平,尽管不排除国家对任何遭受权利威胁或损害的人的管辖权。 应当指出的是,由于第 3 款提及“包括在司法程序过程中”,律师和检察官办公室成员必须鼓励在程序之前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冲突,以避免诉讼,最大程度地可能。这在环境领域应该如何发生? 我们已经强调过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对 IC 的监督,也就是说,从 IC 成立之日起,被调查律师就有责任进行协作、出示文件、指导其委托人提供信息、对任何证据提出质疑存。
某种类型的错误或不准确,需要尽职调查。 如果防御行动足以导致 IC 被存档,则行政文件将被存档并转发给公共部高级委员会批准。[11]请注意,该法案并没有结束技术抗辩的作用,技术抗辩应继续发挥作用,直至 IC 做出最终决议。在这方面: § 3 在检察官办公室最高委员会或各自的协调和审查分庭召开会议之前,为了批准或拒绝归档升级,共同合法化的人可以提出书面理由或文件,这些理由或文件将被添加到调查档案或准备程序。 如果归档不可行,检察官办公室通常会为被调查者提供执行 TAC 的可能性,后者也可能提出要求。这里开始了妥协者与妥协者之间谈判的重要阶段。而且对话越有效,在 TAC 中形成法外行政头衔的可能性就越大,而无需对案件进行司法化。 研究者合作和不提出 ACP 的一些优势已经被看到,但我们可以补充一点,TAC 的签署开辟了一些独特的可能性。 刑事和解和有条件中止程序分别取决于损害的先前构成和损害修复报告。[12]考虑到ACP通常会持续多年,如果被调查人正在等待ACP判决的宣判和执行,则不能适用上述刑事诉讼制度。因此,尽管刑事、行政和民事领域具有独立性[13],但它们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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